现在时间: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4-13 16:35:05 发布人: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贯彻落实《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在“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时主动公开(保密工程除外)。招标人应确保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公示招标投标信息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三、重点监督要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招标人或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督

局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双方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2020年4月9日


版权所有:河南省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豫ICP备12017875号
中心办公电话:0373-888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