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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0 08:28:07 发布人: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1 基本原则与要求

1.1 基本原则

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立足于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打造以服务至上、公正效率为核心价值观,以市场主体服务认可为检验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2 基本要求

1.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2.2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2.3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 服务范围

本规范服务范围包括进入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建设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3 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业务咨询;

b)   项目登记;

c)   场地安排;

d)   公告发布;

e)   交易过程保障;

f)   结果公示(公告);

g)   资料归档;

h)   数据统计;

4 服务要求

4.1 业务咨询

4.1.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4.1.2 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

a)   问候语;

b)   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本人姓名

c)   问清事由,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告知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清单和注意事项,以及有关监督渠道等。

d)   道别语。

4.1.4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恰当引导。

4.2 项目登记

4.2.1 进入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提倡实行网上登记。

4.2.2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监管部门备案意见、技术资料等法定交易条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4.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一次性告知交易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4.2.4 应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明确具体服务责任人。

4.2.5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要约邀请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要约邀请文件模板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4.3 场地安排

4.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4.3.2 应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4.4 公告发布

4.4.1 公告方式

应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根据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在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4.4.2 公告内容

4.4.2.1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要约邀请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4.4.2.2 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4.4.2.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4.4.3 公告期限及变更

4.4.3.1 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

4.4.3.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实施之日前,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按 4.4.1的方式进行公告。

4.4.3.3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对公告的方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4.4.1 的方式进行公告。

4.5 交易过程保障

4.5.1  场地准备

应在交易实施日前1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同时,应采用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4.5.2 评标专家抽取

4.5.2.1 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应从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有需回避的,应另行抽取进行补充。

4.5.3 开标

4.5.3.1 交易实施当日或起始日,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4.5.2.3 应对开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及时保存归档。

4.5.4 评标

4.5.4.1 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4.5.4.2 应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5.4.3 评标结束前,不应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4.5.5 质疑处理

4.5.5.1 交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督促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4.5.5.2 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4.4.1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4.5.5.3 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6  结果公示(公告)

4.6.1 交易活动结束后,应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在公示(公告)之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其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

4.6.2 公示(公告)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步推送至法定媒介,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4.6.3 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名称,标的数量、金额、服务要求,以及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4.6.4 公示(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公示(公告)截止时间为法定休息日的,公示(公告)截止时间应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4.6.5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督促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4.4.1 的方式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4.6.6 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期限、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6.7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后规定时间内,如果没有任何质疑和投诉,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发起的申请,通过审批流程,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4.6.8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的规定时限内,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发起的申请,通过审批流程,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4.7 资料归档

4.7.1 交易结束后,应采用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存档资料,并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与中标人签订成交合同后一个月内接收和归档交易档案。

4.7.2 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交易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技术资料、要约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公告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

4.7.3 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拒绝提供相关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8 数据统计

 应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办公室提交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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