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决 定 书
豫财购罚决字〔2016〕第4号
当事人:北京泓海瑞丰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堡305号302室
邮 编:100071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王俊
联系电话:010-69756610/64802349
本机关于2016年5月14日对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设备(豫财招标采购-2015-1458)采购活动立案进行调查,你公司参与第1包的64排CT采购活动,成为中标人但未供货,中标金额为675万元。经调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所授权产品的技术参数不一致,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中标无效。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你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证明材料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你公司的主动配合情节,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375万元)的罚款;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1061900010149001778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0日
转自河南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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